甘肃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属福利多
2015-09-21 甘肃经济日报
创业评说:农民工也是创业大军中,不可缺乏的一支队伍。为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甘肃政府为农民工创业者提供了专属的创业服务。不仅包括纳税减少,还有各项补贴福利!
9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力争每年新增返乡创业人数5万人,辐射带动40万人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意见》提出,我省将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强化创业培训,着力解决返乡创业中的突出问题。力争全省每年新增返乡创业人数5万人,辐射带动40万人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全省将在市场准入、金融、财政、税费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在市场准入方面,我省将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发展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鼓励返乡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在税费方面,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返乡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
《意见》同时确定,我省将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支持。在省级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和各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扶持返乡人员创业。对整合发展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在省级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和各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相应的引导资金。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并进一步优化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对返乡人员所创办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提供贴息。返乡人员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此外,我省将强化对返乡人员的金融支持。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返乡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个人信用贷款,返乡人员联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依法开展权属清晰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可按规定给予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和资源禀赋条件的创业企业,贫困村互助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予以支持。
《意见》还确定,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或返乡人员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将返乡创业园建设纳入园区建设规划,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及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用于返乡人员创业。在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内创办返乡创业企业,可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建设3—5个返乡创业示范县,在每个示范县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示范社区等。经省人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评估认定,对具备上述基础条件的示范县由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扶持。
9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力争每年新增返乡创业人数5万人,辐射带动40万人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意见》提出,我省将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强化创业培训,着力解决返乡创业中的突出问题。力争全省每年新增返乡创业人数5万人,辐射带动40万人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全省将在市场准入、金融、财政、税费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在市场准入方面,我省将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发展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鼓励返乡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在税费方面,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返乡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
《意见》同时确定,我省将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支持。在省级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和各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扶持返乡人员创业。对整合发展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在省级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和各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相应的引导资金。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并进一步优化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对返乡人员所创办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提供贴息。返乡人员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此外,我省将强化对返乡人员的金融支持。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返乡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个人信用贷款,返乡人员联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依法开展权属清晰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可按规定给予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和资源禀赋条件的创业企业,贫困村互助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予以支持。
《意见》还确定,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或返乡人员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将返乡创业园建设纳入园区建设规划,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及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用于返乡人员创业。在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内创办返乡创业企业,可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建设3—5个返乡创业示范县,在每个示范县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示范社区等。经省人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评估认定,对具备上述基础条件的示范县由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