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
2015-07-02 中国吉林网
创业评说:在校大学生创业也不是难事,日前国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微商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多项保障。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微商创业。意见中提到,长春、吉林、通化和延边地区要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高校聚集区打造“创业孵化一条街”;四平、辽源、白山、松原和白城地区要围绕本地特色产业构建“专业型”孵化园区,培育特色鲜明、具有引领作用的示范基地,引导和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孵化机构建设,为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注入源泉动力。
科研负责人收益不低于70%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70%;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方式,激励科研人员创新。
支持高校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机制,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
支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微商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领办企业项目中的初创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给予支持;对专门服务于大学生创业的“苗圃”孵化机构,在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时给予倾斜;鼓励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保障。
实行“一址多照”
释放商事制度改革红利,允许初创企业和电子商务专营企业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地址,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机构内在孵化企业使用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用语表述行业名称。
发挥税收政策作用,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的支持,对孵化机构内在孵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初创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
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建有条件的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初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推动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微商创业。意见中提到,长春、吉林、通化和延边地区要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高校聚集区打造“创业孵化一条街”;四平、辽源、白山、松原和白城地区要围绕本地特色产业构建“专业型”孵化园区,培育特色鲜明、具有引领作用的示范基地,引导和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孵化机构建设,为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注入源泉动力。
科研负责人收益不低于70%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70%;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方式,激励科研人员创新。
支持高校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机制,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
支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微商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领办企业项目中的初创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给予支持;对专门服务于大学生创业的“苗圃”孵化机构,在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时给予倾斜;鼓励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保障。
实行“一址多照”
释放商事制度改革红利,允许初创企业和电子商务专营企业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地址,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机构内在孵化企业使用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用语表述行业名称。
发挥税收政策作用,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的支持,对孵化机构内在孵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初创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
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建有条件的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初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推动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